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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4 次修法(92.12.30)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2B000099 號令、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092009156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新名稱: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