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0.05.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85002208 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8080749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5、6、14 條條文及第 7 條條文之附件二;增訂第 17-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件二修正條文總說明(108.05.16 修正)》 本辦法係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之三規定,於八十年三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惟依現行規定,禁建範圍內不妨礙捷運設施安全之公共工程仍受到限制,故為增進都市建設發展,增進人民生活品質,有對前述公共工程適當地解除禁建限制之必要;又限建範圍內開發申請案件快速增加,為加速捷運主管機關審核作業及維護捷運設施安全,亦有增加專業機構協助審查機制之必要。另為因應輕軌設施平面段與地形特性,應增列其禁建、限建範圍不同規定。爰為本次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修正第五條及第六條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二、配合現行捷運工程監測管理作業現況及需求,修正相關監測管理依據數值內容。(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增列規定捷運兩側限建範圍內申請案件納入專業機構審查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四、針對交通號誌、公車候車亭、街道傢俱以及其他不妨礙大眾捷運系統安全之公共工程,增列規定仍得於禁建範圍內施作;及因應輕軌之平面軌道具非完全專用路權特性及捷運專用路權特性,修正禁建範圍;另鑑於土釘及加勁擋土牆均屬於錨固邊坡之工法,並修正錨固邊坡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六條附件一) 五、為提供捷運及輕軌設施設置於斜坡地較高保障,爰於特殊堅硬地段但地面坡度達一定程度以上者,擴大限建範圍。(修正規定第七條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