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 1 次修法(107.10.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7166647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總說明(107.10.16 訂定)》 依據醫療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規定其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為因應醫療技術發展,擬將安全性及成效可預期之細胞治療技術,納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管辦法)規範。 醫療機構依據特管辦法規定,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應擬訂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定期提出施行結果報告。又因細胞治療技術所使用之人體細胞、組織物,需經體外處理程序,為確保細胞處理品質,避免因細胞操作不當導致感染等相關風險,製備場所應符合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相關規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通過。醫療機構使用經核准上市之細胞治療產品為病人施行細胞治療者,則應依藥事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毋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為辦理相關計畫書審查及細胞製備場所查核作業,並兼顧品質,基於反映服務成本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爰訂定「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醫療機構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審查費計費項目及收費數額。(第二條) 三、細胞製備場所查核之審查費計費項目及收費數額。(第三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