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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第 1 次修法(0.02.0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 108050083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總說明(108.02.01 訂定)》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爰訂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計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公告金額所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之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省級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第二條)三、工作計畫、經費預算以及工作報告編製時應記載事項及格式。(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財務報表之應記載事項及格式,依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第六條) 五、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一定金額之社福法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第七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