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2.14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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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計畫,應記載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
-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社福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
-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支出及其他支出。
-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報告,應依第三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三。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及編製方式,應依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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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2.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