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第 3 條

  1.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計畫,應記載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
  2.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社福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