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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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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2. 2.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3. 3.下列資訊,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4. 4.前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設置網站,命其將前項應主動公開資訊之全部或一部,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5. 5.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未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主動公開。 三、報送之相關資料,不符合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或應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7. 7.第一項及第二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財團法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其辦理傳輸之流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的規定: 1. 財團法人應在每年的開始後一個月內提出當年的工作計畫和經費預算,並在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提交前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交主管機關備查。如果工作計畫和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恐怖資金來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則還應附上風險評估報告。 2. 財團法人如果設有監察人,則在工作報告和財務報表獲得董事會通過後,還應送交所有監察人進行查核,並連同監察人編制的前一年度監察報告一併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3. 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a. 經主管機關備查的資料應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的資料,如果公開將危及國家安全、外交和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需要公開。 b. 關於前一年度接受補助和捐贈的名單,以及支付獎助和捐贈的名單,只公開補助和捐贈者以及受獎助和捐贈者的姓名或名稱和金額。但如果補助和捐贈者或受獎助和捐贈者提前以書面表示反對,或者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需要公開。 c. 其他為了公眾監督的必要,由主管機關指定應在限期內公開的資訊。 4. 需要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可以設置網站,要求其將應主動公開資訊的全部或一部分上傳至該網站公開。 5. 財團法人根據第一項規定應提交主管機關備查的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和財務報表的格式、項目、編制方式、應記載事項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 6. 如果財團法人有以下情況之一,會受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被要求限期改正;如果到期未改正,則可以按次處罰: a. 不按照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b. 不按照第三項或第四項的規定主動公開。 c. 提交的相關資料不符合主管機關制定的格式、項目、編制方式或應記載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但到期未改正。 7. 第一項和第二項需要提交主管機關備查的資料,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財團法人使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有關辦理傳輸流程、管理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

立法沿革 1

(1070627 制定)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下列資訊,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前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設置網站,命其將前項應主動公開資訊之全部或一部,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未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主動公開。   三、報送之相關資料,不符合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或應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財團法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其辦理傳輸之流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之營運及運作資料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程序,以利主管機關之監督。本項所定「財務報表」,應包含經費收支情形。另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並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與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自應分別依本條與預算法及決算法相關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二、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第一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宜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並連同監察人製作之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俾強化監督,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財團法人主動公開相關資訊之義務。惟為避免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等重大公共利益、妨礙財團法人之運作,及基於保護個人權益、隱私之考量,爰於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但書,分別明定無須主動公開之例外情形,以期明確,並杜爭議。   四、為因應網路普遍使用之趨勢,於第四項明定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設置網站,命其將資訊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五、對於前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為避免依第一項送備查之財務報表等資料過於簡略,對應記載事項及格式等授權主管機關規定,以落實監督及資訊公開,爰為第五項規定。   六、第六項明定違反前五項規定之行政罰,以遏止財團法人不依規定報送營運及運作資料或主動公開相關資訊等行為。   七、因應行政管理電子化之趨勢,參酌關稅法第十條、貿易法第十五條之一等立法例,於第七項明定財團法人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財團法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之,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

(107062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之營運及運作資料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程序,以利主管機關之監督。本項所定「財務報表」,應包含經費收支情形。另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並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與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自應分別依本條與預算法及決算法相關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二、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第一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宜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並連同監察人製作之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俾強化監督,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財團法人主動公開相關資訊之義務。惟為避免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等重大公共利益、妨礙財團法人之運作,及基於保護個人權益、隱私之考量,爰於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但書,分別明定無須主動公開之例外情形,以期明確,並杜爭議。   四、為因應網路普遍使用之趨勢,於第四項明定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設置網站,命其將資訊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五、對於前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為避免依第一項送備查之財務報表等資料過於簡略,對應記載事項及格式等授權主管機關規定,以落實監督及資訊公開,爰為第五項規定。   六、第六項明定違反前五項規定之行政罰,以遏止財團法人不依規定報送營運及運作資料或主動公開相關資訊等行為。   七、因應行政管理電子化之趨勢,參酌關稅法第十條、貿易法第十五條之一等立法例,於第七項明定財團法人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財團法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之,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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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