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4條,對於財團法人的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進行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該會計制度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應採用曆年制。此外,該會計制度的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2. 如果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時的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到一定金額以上,則應建立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此外,該財團法人的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且應按照主管機關的指導,制定誠信經營規範。 3. 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的一定金額以及誠信經營規範的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制定。 4. 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的會計處理準則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法(最新修訂版), 法務部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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