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於以基金以外之財產填補短絀,仍有不足時,得以基金填補之。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3條的規定,當財團法人在進行各項活動時,除了使用基金以外的財產,如果仍然不足的話,可以使用基金來填補不足之處。例如,假設一個財團法人擁有一筆基金和一筆房產作為財產,但在進行自己的活動時,房產的價值不足以支持所需的資金,此時財團法人可以使用基金來補足資金上的不足。
財團法人於以基金以外之財產填補短絀,仍有不足時,得以基金填補之。
立法理由參酌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立法例,明定財團法人以基金填補短絀之順序,應優先以基金以外之財產填補之,如有不足,始得以基金填補之。
參酌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立法例,明定財團法人以基金填補短絀之順序,應優先以基金以外之財產填補之,如有不足,始得以基金填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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