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2條的規定: 1. 財團法人不得對捐助財產、孳息和其他收入進行分配賸餘的行為。這意味著財團法人不能將這些資產或收入分配給其成員或其他人。 2.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將面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是對違反規定行為者的懲罰。 以上解釋是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2條的文字內容所得出的解釋,並未提供任何參考資料支持。
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為防止假公益之名而圖私利之弊,爰於第一項明定禁止其為分配賸餘之行為。又違反本條規定之分配賸餘行為,屬違反法律禁止之規定,該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為無效,自不待言。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行政罰。
一、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為防止假公益之名而圖私利之弊,爰於第一項明定禁止其為分配賸餘之行為。又違反本條規定之分配賸餘行為,屬違反法律禁止之規定,該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為無效,自不待言。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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