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1條」的規定,可以釐清以下幾點: 一、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時,應以捐助章程所定的業務項目為限,並必須符合普遍性和公平性原則。 二、財團法人對特定的團體、法人或個人進行獎助或捐贈,在沒有以下情形的情況下,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的百分之十: 1. 獎助或捐贈是根據捐助章程所指定的特定對象。 2. 獎助或捐贈的來源是捐助人指定用途的捐助財產。 3. 當年度的獎助或捐贈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下。 4. 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項中所提到的「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規定。 四、如果違反第二項的規定,處行為人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基本資料查詢系統》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到一些財團法人捐助的實例。例如,某財團法人根據捐助章程指定向教育機構提供獎助或捐贈,並符合普遍性和公平性原則。此外,該財團法人對特定團體進行的獎助或捐贈金額超過了當年度支出的百分之十,但是在主管機關的許可下,這是合法的。根據該法規,如果財團法人違反第二項的規定,則需要支付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之處理原則,以資適用。 二、為落實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 三、另為免限制過嚴,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當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不受上開金額比率之限制,爰於第三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該一定金額。
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之處理原則,以資適用。 二、為落實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 三、另為免限制過嚴,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當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不受上開金額比率之限制,爰於第三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該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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