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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財團法人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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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
法人
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
保證人
。
財團法人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有限合夥
之普通
合夥人
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為該行為之董事應賠償財團法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時,並應自負保證責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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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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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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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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