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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團法人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2. 財團法人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3.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為該行為之董事應賠償財團法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時,並應自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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