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6條的條文,財團法人應當主動公開資訊時,除非有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行指定公開方式,財團法人可以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式進行公開: 1. 將資訊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2. 透過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3.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範例:一個財團法人想要公開一項公共計畫的相關資訊。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6條,該財團法人可以選擇將相關資訊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或者透過電信網路進行公開,讓公眾可以線上查詢該資訊。
財團法人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立法理由明定財團法人資訊公開之方式。
明定財團法人資訊公開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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