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法》第 27 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檢查財團法人的財產狀況,以及是否違反了許可條件或其他法律的規定。這表明主管機關有權對財團法人進行監督和檢查。 範例: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某財團法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財產和財務文件,以確保其遵守了許可條件和相關法律的規定。 2. 如果財團法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的監督命令,或者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檢查,行為人將面臨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按次數處罰。 範例:如果財團法人故意拒絕提供財產和財務文件給主管機關進行檢查,並且拒絕遵守主管機關的監督命令,該財團法人將被處以罰款。 3. 主管機關對於有可能被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的財團法人,應該採取以下措施: - 進行風險評估,每兩年更新一次,並要求該財團法人提交相關資料。 -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檢查方式、頻率和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 要求該財團法人定期參加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教育訓練。 範例:主管機關對一個財團法人進行風險評估後,發現該財團法人有可能被洗錢利用,因此要求該財團法人提交相關資料以便進一步檢查。 4. 有關財團法人的範圍、風險評估程序、監督管理措施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具體辦法,由法務部來制定。 範例:根據法務部的制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特定財團法人的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具體的檢查方式和頻率。 5. 如果財團法人不遵守主管機關依照第三項所做的監督命令,或者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檢查,行為人將面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按次數處罰。 範例:如果一個財團法人違反主管機關的監督命令,或者故意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檢查,該財團法人將面臨罰款。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檢查財團法人之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財團法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檢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應就設立目的或執行業務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為下列措施: 一、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風險評估,每二年更新之;並得於風險評估範圍內,要求財團法人提出相關資料。 二、以風險為基礎定其檢查方式、頻率及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三、命定期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前項所定財團法人之範圍、風險評估程序、監督管理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財團法人不遵守主管機關依第三項所為監督之命令,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檢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財團法人之設立,既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自當由其監督財團法人之運作,爰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意旨,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以促進財團法人健全發展。 二、財團法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命令,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檢查時,主管機關得對各該行為人裁處行政罰,以確保檢查之立法目的,爰為第二項規定。又本項所稱監督之命令,係指主管機關為監督財團法人業務,依法或依職權所下達之命令而言,併予敘明。
一、財團法人之設立,既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自當由其監督財團法人之運作,爰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意旨,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以促進財團法人健全發展。 二、財團法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命令,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檢查時,主管機關得對各該行為人裁處行政罰,以確保檢查之立法目的,爰為第二項規定。又本項所稱監督之命令,係指主管機關為監督財團法人業務,依法或依職權所下達之命令而言,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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