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第 4 條

  1.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支出及其他支出。
  2.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