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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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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支出及其他支出。
  2. 2.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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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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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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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