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 4 次修法(114.11.0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161805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14.11.06 修正)》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原名稱為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係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期間經歷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現行名稱。 為配合因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之規定已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衛生福利部嗣於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衛授食字第一一三一六0三七九0號令廢止「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已刪除本標準相關收費項目,為合理反映各收費項目之成本,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變更、展延及其他相關收費項目; 修正化粧品產品登錄、產品屬性管理查詢及化粧品證明書之收費;增列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變更審查費、化粧品登錄資料變更事項(單筆、多筆變更)之收費,及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變更及審查許可文件補發或換發之收費;限制化粧品證明書申請案每件以十項產品為限。(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本標準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化粧品產品登錄及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查相關審查費、證書費及查核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化粧品登錄 (一)化粧品登錄,每件收取新臺幣百元。 (二)登錄資料單筆變更,每收取新臺幣百元。 (三)登錄資料多筆變更,三十筆以下者,收取新臺幣七百元;超過三十筆者,每超過三十筆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三十筆者,以三十筆計算。 (四)登錄資料展延,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 (一)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四萬元。 (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變更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元。 (三)化粧品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許可補發或換發,每件收取新臺幣元。 三、化粧品產品屬性管理查詢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四、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查 (一)國產化粧品製造場所之新設、遷移、擴建或增加劑型、加工項目之檢查,或其後續檢查,每件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二)國外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現場檢查及其後續檢查,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十萬元,其收費含文件審查新臺幣六萬元及實地查核新臺幣五十四萬元。 (三)化粧品優良製造核定文件登載事項之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五、化粧品相關證明書及備查函 (一)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化粧品製造證明書申請案之書面審查,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二)中文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或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正本每收取新臺幣一千百元,副本每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三)英文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或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正本每收取新臺幣一千百元,副本每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四)中文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每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英文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每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六)化粧品優良製造核定文件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六、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 (一)個案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二)變更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元。 (三)審查許可文件補發或換發,每件收取新臺幣四千元。
  2. 前項第五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申請案,每件以十項產品為限。
  1. 化粧品產品登錄、查驗登記及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查相關審查費、證書費及查核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化粧品登錄 (一)化粧品登錄,每件收取新臺幣百元。 (二)登錄資料變更,每收取新臺幣百元。 (三)登錄資料展延,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 (一)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四萬元。 (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許可文件補發或換發,每件收取新臺幣四千元。 三、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 (一)新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特定用途化粧品變更登記(品名、包裝、用途、申請商號製造廠變更)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四)特定用途化粧品變更登記(成分、品項變更)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五)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展延登記審查費,每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標籤或仿單之核定本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七)化粧品產品管理屬性判定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八)輸入供查驗登記或研究試驗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及相關產品申請案,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九)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授權申請案,新臺幣四千元。 (十)許可證費,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查 (一)國產化粧品製造場所之新設、遷移、擴建或增加劑型、加工項目之檢查,或其後續檢查,每件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二)國外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現場檢查及其後續檢查,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十萬元,其收費含文件審查新臺幣六萬元及實地查核新臺幣五十四萬元。 (三)化粧品優良製造核定文件登載事項之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五、化粧品相關證明書及備查函 (一)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化粧品製造證明書申請案之書面審查,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二)中文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或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正本每收取新臺幣一千百元,副本每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三)英文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或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正本每收取新臺幣一千百元,副本每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四)中文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每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英文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每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六)化粧品優良製造核定文件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第 4 條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