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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次修法(108.05.2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60298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原名稱: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新名稱: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08.05.28 修正)》 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上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修正「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名稱為「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二、修正本標準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新增化粧品產品登錄及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查等相關證書費及查核費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配合新增國外化粧品製造場所現場檢查項目,增訂查核人員及專家臨場費之收取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本標準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