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06.01.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5010160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修正總說明(106.01.18 修正)》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本辦法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後,經四次修正。今為因應幼兒常規疫苗接種項目與時程之變更,符合預防接種作業現況,並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用詞,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使施行預防接種作業如:預防接種訓練課程、執行預防接種作業、執行預防接種場所等規定趨於明確,爰就各項以獨立條文規範。(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用詞,將本辦法「學前教(托)育機構」修正為「幼兒園及托嬰中心」。(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 三、為因應預防接種作業實務需求,修正變更幼兒常規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