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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第 4 次修法(108.06.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 10807004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及第 2 條附圖;除第 2 條附圖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條附圖修正總說明(108.06.14 修正)》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以署授國字第○九七○七○○一七○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其後歷經二次修正。 鑑於第二波菸品容器應標示之健康警示圖文,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迄今已逾五年,考量吸菸者熟悉菸品容器健康警示標示後,其警示效果會逐漸降低;且世界衛生組織(WHO) 之警示圖文指導原則指出,警示圖文若要達到效果,須多款輪替並適時更換。為使健康警告標示更為有效地提醒民眾吸菸之危害,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條附圖,並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