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4.12.09)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 11426565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4.12.10 修正)》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 為獎勵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檢舉,以強化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稽查,明確規定獎勵檢舉人對象之範圍,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 前項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舊
-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