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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 2 次修法(92.05.30)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092001048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新名稱: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