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次修法(114.04.06)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農業部農人字第 11401125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14.04.07 修正)》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十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係於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茲為鼓勵對農業領域有重大貢獻之人員並彰顯獲獎對象之傑出成就,本辦法參酌行政院訂頒之「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規定,訂定獲獎對象占參賽者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二十以下之規範。本次為因應上開支給表業經行政院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三四○○一三一五號函頒修正,並調增獲獎比例為百分之三十以下,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將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各獎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占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調增為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以期提高參賽人員獲獎機會,進而鼓勵優秀人才投入農業發展領域。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 條
新
-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各獎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占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並得頒給獎狀、獎杯及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之獎金。
- 前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適用對象者,其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核定獲前三名或相當等第之個人或團體為限,個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團體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二、本部及本部所屬機關(構)以外之人員從事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獲獎者,每一獲獎人最高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曾獲選或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舊
-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各獎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占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二十以下,並得頒給獎狀、獎杯及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之獎金。
- 前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適用對象者,其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核定獲前三名或相當等第之個人或團體為限,個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團體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二、本部及本部所屬機關(構)以外之人員從事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獲獎者,每一獲獎人最高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曾獲選或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