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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 2 次修法(104.11.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417016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5 款、第 4 條序文、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7 條序文、第 11 條第 1 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04.11.23 修正)》 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依據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一授權,訂定「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有修正。為落實前瞻施政,以回應民意與社會期望,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增訂於鄉(鎮、市、區)公所舉行之說明會得結合網際網路資源,徵集各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