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5.01.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 11424024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5.01.23 修正)》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 農業部為維護自然保護區之生態完整性,避免因人為、任意之餵食行為導致遊蕩動物群聚,並造成野生動物覓食行為改變及破壞生態平衡等情形,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明定自然保護區內禁止餵食動物,及該等動物為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其幼犬、執勤犬或訓練犬,例外得餵食之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9 條
新
- 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二、經營流動攤販。 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五、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六、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七、餵食動物。
-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所餵食之下列動物,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其幼犬。 二、執勤犬或訓練犬。
舊
- 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二、經營流動攤販。 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五、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六、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