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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次修法(109.06.0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900394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9.06.09 修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布後,迄今未有修正。 為符合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所揭示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促進決策參與性別平等之精神,於第四條第一項增列「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另依法制體例刪除第十條但書規定,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