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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次修法(114.07.3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 11410484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4.08.01 修正)》 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九月六日。 考量我國近年來海域開發與重大公共工程建設開發行為案件數量增加,爰將海洋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有關機關代表,並依行政院組織法規定體例調整機關代表排序;同時彈性調整可兼任之機關委員資格。另為配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任期,定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五人,由內政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1.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五人,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司(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11 條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