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05.03.0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500161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05.03.08 修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稱本組織規程),嗣後因應實際需要分別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及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部分條文。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部分機關代表修正其機關名稱。另因應「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修正部分條文,其中第五條之一新增條文明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所定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組織規程,應包含委員利益迴避原則,除本法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爰配合修正本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部分內容,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調整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修正為「科技部次長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條正條文第四條) 二、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於列席人員離席後」文字,並新增委員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利益迴避原則及因應委員迴避後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項委員應出席人數明定其計算方式。(條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