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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次修法(110.01.2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1000005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0.01.28 修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稱本規程),嗣後因應實際需要分別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六度修正。 為符合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所揭示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促進決策參與性別平等之精神,增列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規定,並調整有關機關代表層級為司(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另配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就任時程,調整施行日期,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