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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次修法(112.11.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環境部環部水字第 11213228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12.11.22 修正)》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訂定發布,其後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機關簡稱。(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修正首長職稱。(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1.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環境(以下簡稱本長就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機關代表及本代表遴聘之,其中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九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1.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長就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機關代表及本代表遴聘之,其中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九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4 條

  1.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就委員中各指定一人擔任。
  1.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署署長就委員中各指定一人擔任。

第 5 條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現職人員派兼之。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現職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