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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次修法(114.12.1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 114107745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環境部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4.12.15 修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本標準之機關名稱及簡稱,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本標準所稱各級環保機關:在中央為環境(以下簡稱本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環境保護局。
  1. 本標準所稱各級環保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環境保護局。

第 3 條

  1. 本部提供空氣品質臭氧監測儀器校驗服務,應徵收行政規費,每件次新臺幣五千三百元。
  1. 環保署提供空氣品質臭氧監測儀器校驗服務,應徵收行政規費,每件次新臺幣五千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