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資字第 10100171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