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4.01.0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環境部環部研字第 11351175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4.01.02 修正)》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訂定發布,曾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為因應政府數位轉型,推動證書數位化,爰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新增電子證書之規費數額。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下列訓練類別之紙本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一)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二)汽機車行車型態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三)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 (四)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SHED)人員。 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 五、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 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
舊
-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下列訓練類別之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訓練。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一)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二)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三)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四)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SHED)人員訓練。 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 五、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訓練。 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