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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1.02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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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發、換發或補發下列訓練類別之紙本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一)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二)汽機車行車型態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三)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 (四)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SHED)人員。 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 五、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 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檢驗測定人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全文共 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1.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