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1.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50200059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第 2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總說明(105.01.30 訂定)》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特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五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基金設置之目的及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本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本基金之存管及運用方式。(第五條及第六條) 五、本基金管理會之設置、組成、委員任期及任務。(第七條及第八條) 六、本基金管理會委員職務異動或出缺時之補聘。(第九條) 七、本基金管理會幕僚人員之派兼。(第十條) 八、本基金管理會之開會期程、召集程序及委員之出席。(第十一條) 九、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十、本基金決算賸餘及基金結束時之處理。(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