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異動日期:114 年 01 月 0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代金。 二、本法第二十八條之碳費。 三、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 四、本法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人民、事或團體之捐贈。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之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排放源檢查事項。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三、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四、補助及獎勵事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五、辦理前三款以外之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 六、資訊平台帳戶建立、免費配、拍賣、配售、移轉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七、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 八、氣候變遷調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九、推動碳足跡管理機制相關事項。 十、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十一、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 十二、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
  2. 前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3.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4.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由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1.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2.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3.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構)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4. 本會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開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