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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八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收取之手續費。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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