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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代金。 二、本法第二十八條之碳費。 三、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 四、本法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人民、事或團體之捐贈。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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