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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的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與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建置低碳產品標籤制度及推廣低碳產品。 八、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參考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二十六條,及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審查會條文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 二、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學校、產業及人民認知氣候變遷與落實相關政策之教育、宣導與鼓勵活動。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繳納代金,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 前項一定規模、增量抵換一定比率、期程、抵換來源、繳納代金之申請程序、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參考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二十六條,及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審查會條文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 二、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學校、產業及人民認知氣候變遷與落實相關政策之教育、宣導與鼓勵活動。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繳納代金,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 前項一定規模、增量抵換一定比率、期程、抵換來源、繳納代金之申請程序、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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