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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可者,得繳納代金,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
  2. 前項一定規模、增量抵換一定比率、期程、抵換來源、繳納代金之申請程序、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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