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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減量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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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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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之產品,其生產過程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事業製造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新建築之構造、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效能標準及前項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及查
核
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後發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政府機關權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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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氣候變遷調適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減量對策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4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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