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的規定,本基金是依據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設立的特種基金,並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主管機關。這項規定是在指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法定地位及負責單位。這符合環境保護署所屬的行政機關,並且確保基金的使用符合政府預算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環境保護署官方網站 - https://www.epa.gov.tw/ 2. 行政院預算法 - https://www.law.c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34035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