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預算法4基金之意義與種類

快速跳轉
  1. 1.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2. 2.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4條把政府基金分為兩大類:供一般用途的普通基金,與供特殊用途的特種基金;特種基金再細分營業、債務、信託、作業、特別收入、資本計畫六種。

Q · 政府的錢為什麼分這麼多種基金?

分普通基金與六種特種基金兩類

依預算法第4條,政府基金分兩大類:歲入供一般用途的「普通基金」(政府主水庫,可靈活調度);歲入供特殊用途的「特種基金」,再細分營業、債務、信託、作業、特別收入、資本計畫六種,每種鎖死用途不得挪用。勞退、退撫、健保準備金多屬信託基金,台電台水走營業基金。

白話解讀

政府的錢不是一個大水池,是好幾個分開的水庫,每個水庫的水只能灌溉指定的田。這條把這些水庫分成兩大類:「普通基金」是政府的主水庫,歲入進來不指定用途,可以靈活運用;「特種基金」則是六個特殊水庫,每個都鎖死用途。為什麼要分這麼細?因為政府的錢來源和用途有時候必須鎖死才不會被挪用:台電、台水的營運要走營業基金(不能跟一般歲入混),國家還債的錢要走債務基金(不能被拿去發補助),勞退、退撫的信託資金要走信託基金(不能被政府日常開銷吃掉)。你領的勞退月退、退休軍公教的退休金、健保的補助,背後都不是普通基金,而是某個特種基金在運作。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4條為政府基金的定義性規範,先界定「基金」為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再將其分為供一般用途的普通基金,與供特殊用途的特種基金;特種基金依性質再細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六種,構成中央政府預算的資金分類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保、健保的錢屬於哪一類基金?

屬於預算法第4條第二款(三)的信託基金,是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律設立的特種基金,由政府代表被保險人管理。信託基金的法律性質是「為特定人之利益管理」,政府只是受託人,不能把這些錢當作自己的財政資源。

Q2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屬於哪種基金?

屬於預算法第4條第二款(六)的資本計畫基金,民國87年才新增的類別,專門處理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特性是可跨年度滾動使用、有特定財源,審計上比一般歲入歲出更嚴格,但因金額龐大、跨多個年度,監督難度也最高。

Q3特種基金能不能被廢除或合併?

可以,但要走立法程序。預算法第4條第二項規定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多數特種基金都有自己的設置條例,廢除或合併就要修改該條例,立法院有最終決定權。政府要動某個特種基金,第一步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找立委提案修法。

Q4預算法第4條是什麼?

政府基金的定義性條文,把基金分為普通基金與六種特種基金兩大類,是理解政府財政分區管理的總開關。

Q5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差在哪?

普通基金供一般用途、可靈活調度;特種基金供特殊用途、依性質鎖死,不得挪作他用,再細分六種。

Q6什麼叫信託基金?

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的特種基金。政府只是受託人,例如勞退、退撫、健保準備金。

Q7資本計畫基金跟特別收入基金差在哪?

資本計畫基金處理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可跨年度滾動;特別收入基金是有特定收入來源供特殊用途,範圍較廣。

Q8特種基金的預算怎麼編?

依預算法第21條,特種基金預算的編製程序與收支保管辦法另有規定,與普通基金歲入歲出分開編列。

Q9怎麼判斷一筆政府錢屬於哪種基金?

先看用途是否特定:一般用途為普通基金;特定用途再依性質判斷是營業、償債、受託、可收回、特定收入或公共工程。

Q10公務員被要求挪用信託基金怎麼辦?

信託基金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超出條件即屬違法。法源是預算法第4條第二款(三),可據此拒絕並循內控管道反映。

Q11要廢除一個特種基金要做什麼?

依第二項,特種基金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廢除或合併須修改其設置條例,由立法院提案修法決定。

Q12預算法第4條 vs 日本財政法的會計區分差在哪?

台灣用普通基金/特種基金分類,日本財政法用一般会計/特別会計區分,制度精神同源都是專款專用,但分類細節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用途彈性典型例子法源特性
普通基金高(供一般用途)中央政府歲入主水庫預算法直接規範
營業基金鎖定(營業循環運用)台電、台水、台糖自負盈虧、自負舉債
債務基金鎖定(償還債本)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依法定或約定條件籌措財源
信託基金鎖定(受託管理處分)勞退、退撫、健保準備金為特定人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
作業基金鎖定(付出可收回非營業)各機關作業基金經付出仍可收回
特別收入基金鎖定(特定收入供特殊用途)各類專款專用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
資本計畫基金鎖定(重大公共工程)前瞻建設特別預算民國87年新增、可跨年度

用途彈性

普通基金
高(供一般用途)
營業基金
鎖定(營業循環運用)
債務基金
鎖定(償還債本)
信託基金
鎖定(受託管理處分)
作業基金
鎖定(付出可收回非營業)
特別收入基金
鎖定(特定收入供特殊用途)
資本計畫基金
鎖定(重大公共工程)

典型例子

普通基金
中央政府歲入主水庫
營業基金
台電、台水、台糖
債務基金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信託基金
勞退、退撫、健保準備金
作業基金
各機關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各類專款專用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前瞻建設特別預算

法源特性

普通基金
預算法直接規範
營業基金
自負盈虧、自負舉債
債務基金
依法定或約定條件籌措財源
信託基金
為特定人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
作業基金
經付出仍可收回
特別收入基金
有特定收入來源
資本計畫基金
民國87年新增、可跨年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財政法第13条(会計区分:一般会計・特別会計)
韓國국가재정법 제4조(회계구분:일반회계·특별회계)및 기금 제도
中國预算法(2014修订)四本预算体系: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BHO)之 Sondervermögen(特別財產)制度
法國LOLF(2001 預算組織法)budget général / budgets annexes / comptes spéciaux 之區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6

(0210813 制定)

稱基金者,謂已發生或尚未發生,而已經規定其管理辦法與用途之金錢及其他財產。   歲入適用一般管理辦法,而供一般支出之用者,稱普通基金,其有特殊管理辦法及特殊用途者,稱特種基金。   左列各種為特種基金:   一、以營業管理辦法管理,而供營業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管理辦法管理,而供公債償本付息之用者,為公債基金。   三、雖非營業而其資金每經用去必須還原者,為非營業循環基金。   四、為土地改良而對於直接享受利益者所征收之特賦為特賦基金。   五、以法令、契約或遺囑設定依信託保管辦法保管其本金,而僅以孳息充指定之用途者,為留本基金。   六、為私人或他公務機關之利益依所定之條件管理辦理或為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七、用途尚未確定者,為暫存基金。

(0260319 全文修正)

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0370501 全文修正)

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0420605 全文修正)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種用途者,為特種基金:    甲、營業基金:歲入之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乙、其他基金:歲入之供其他用途者,並各依其用途及設定之條件,定其名稱。

(0601210 全文修正)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償債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為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非營業循環基金。    (五)其他基金,各依用途定其名稱。

(0871015 全文修正)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將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償債基金更名為債務基金,並增列第五目特別收入基金及第六目資本計畫基金。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 名詞
(0210813 制定)

稱基金者,謂已發生或尚未發生,而已經規定其管理辦法與用途之金錢及其他財產。   歲入適用一般管理辦法,而供一般支出之用者,稱普通基金,其有特殊管理辦法及特殊用途者,稱特種基金。   左列各種為特種基金:   一、以營業管理辦法管理,而供營業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管理辦法管理,而供公債償本付息之用者,為公債基金。   三、雖非營業而其資金每經用去必須還原者,為非營業循環基金。   四、為土地改良而對於直接享受利益者所征收之特賦為特賦基金。   五、以法令、契約或遺囑設定依信託保管辦法保管其本金,而僅以孳息充指定之用途者,為留本基金。   六、為私人或他公務機關之利益依所定之條件管理辦理或為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七、用途尚未確定者,為暫存基金。

(0260319 全文修正)

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0370501 全文修正)

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0420605 全文修正)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種用途者,為特種基金:    甲、營業基金:歲入之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乙、其他基金:歲入之供其他用途者,並各依其用途及設定之條件,定其名稱。

(0601210 全文修正)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償債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為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非營業循環基金。    (五)其他基金,各依用途定其名稱。

(0871015 全文修正)

一、將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償債基金更名為債務基金,並增列第五目特別收入基金及第六目資本計畫基金。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4 條規定:「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