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5 條(經費之意義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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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5 條把經費按支用期間分三種: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繼續經費分期支用、法定經費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Q · 政府編的一筆錢能用多久?誰能決定?
看它是歲定、繼續還是法定經費
依預算法第 5 條,經費按得支用期間分三種: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沒花完原則歸零;繼續經費依設定的條件或期限分期支用,常見於跨年度工程;法定經費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且其設定、變更或廢止須以法律為之,行政部門單方面動不了。分類不同,穩定度與變動門檻就不同。
白話解讀
政府編了一筆錢,這筆錢能用多久?答案不是「想用多久就用多久」,而是被這條鎖在三種期限裡。「歲定經費」是大多數政府支出的型態,一年內必須花完,沒花完原則上歸零。「繼續經費」用在跨年度的工程或計畫,可以分期支用直到完成。「法定經費」則是最特殊的一種,依法律條件每年支用,只要那部法律還在它就一直存在,例如國民教育經費、社福法定支出。為什麼這三種要分?因為它們對應的政治控制力不同:歲定經費每年都要重新審,立法院控制力最強;繼續經費已經被前面年度的決議綁住,今年只能在框架內微調;法定經費更狠,連立法院每年都動不了,要動就要修那部母法。你領的補助、地方政府拿到的統籌分配款、公立學校的經費,被分在哪一類,決定了它有多穩或多脆弱。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5 條為經費分類的定義性規範:先定義經費為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再按得支用期間區分歲定經費(一會計年度為限)、繼續經費(依條件或期限分期支用)、法定經費(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其中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須以法律為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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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教育經費為什麼立法院砍不動?
因為它屬於本條第三款的法定經費,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規定,教育經費有最低比例限制。要砍它必須先修這些母法,立法院在年度預算審議時無法直接動。法定經費的真正戰場不在每年預算審議,而在母法修改的時刻。
Q2政府工程做到一半政黨輪替能停嗎?
困難。跨年度工程通常編為繼續經費,按設定的條件或期限分期支用,已被前面年度的決議授權。要停止需走重大政策變更程序,可能涉及違約賠償。實務上新政府多用重新評估、縮減規模、調整時程等方式漸進處理。
Q3年底用不完的預算為什麼要繳回?
因為大部分政府支出是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沒花完不能存著明年用,要繳回國庫成為下年度歲計賸餘。要避免年底突擊花錢,制度面的解方是把支出改編為繼續經費或設立基金,讓它可以跨年度運用。
Q4預算法第5條的三種經費是什麼?
歲定經費(限一會計年度)、繼續經費(依條件或期限分期支用)、法定經費(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三者決定支出的穩定度。
Q5歲定、繼續、法定經費差在哪?
差在支用期間與變動門檻:歲定限當年可每年調整、繼續受前年度決議綁定、法定要修母法才能動。
Q6什麼叫法定經費?
依設定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之經費,其設定、變更或廢止都必須以法律為之,如國民教育經費。
Q7經費和基金有什麼不同?
經費是依用途與條件得支用的金額(第5條),基金是依特定用途設立的財產(第4條),兩者銜接但層次不同。
Q8怎麼判斷一項支出是哪種經費?
先查法律依據,再看支用期間:限當年=歲定、分期跨年度=繼續、依法律存續按年=法定。
Q9想保護一項政府支出該怎麼做?
若是法定經費,重點在守住母法不被修廢;若是歲定經費,每年立法院審議期都要關注。
Q10年度沒用完的歲定經費怎麼處理?
原則上繳回國庫成為下年度歲計賸餘,不能自行留用至次年。
Q11怎麼避免年底突擊花錢?
制度面的解方是把支出改編為繼續經費或設立基金讓它跨年度運用,但須在編列階段調整經費結構。
Q12歲定經費 vs 繼續經費哪個穩?
繼續經費較穩,受前年度決議框架保障;歲定經費每年重編,下一年可能消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支用期間 | 跨年度 | 變動門檻 | 典型例 |
|---|---|---|---|---|
| 歲定經費 | 一會計年度為限 | 否,未用完原則繳回國庫 | 立法院每年審議可調整 | 一般行政事務費 |
| 繼續經費 | 依設定條件或期限分期支用 | 是 | 受前年度決議綁定,中止須走重大政策變更程序 | 跨年度公共工程 |
| 法定經費 | 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 是(依母法) | 設定、變更、廢止須以法律為之 | 國民教育經費、社福法定支出、統籌分配款 |
支用期間
- 歲定經費
- 一會計年度為限
- 繼續經費
- 依設定條件或期限分期支用
- 法定經費
- 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跨年度
- 歲定經費
- 否,未用完原則繳回國庫
- 繼續經費
- 是
- 法定經費
- 是(依母法)
變動門檻
- 歲定經費
- 立法院每年審議可調整
- 繼續經費
- 受前年度決議綁定,中止須走重大政策變更程序
- 法定經費
- 設定、變更、廢止須以法律為之
典型例
- 歲定經費
- 一般行政事務費
- 繼續經費
- 跨年度公共工程
- 法定經費
- 國民教育經費、社福法定支出、統籌分配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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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稱經費者,謂依法律所指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經費按其得支用之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得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按年繼續支用。 三、恒久經費,除依法變更或廢止外,永遠支用。
(0260319 全文修正)
稱基金者,蓋已定用途而已發生或尚未發生之金錢及其他財產。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稱普通基金,其供特種用途者,稱特種基金。 左列各種為特種基金: 一、供營業循環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供公債還本付息之用者,為公債基金。 三、凡經用去仍須還原或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非營業循環基金。 四、依法令契約或遺囑之所定,僅以孳息充指定用途者,為留本基金。 五、為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為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六、其他特種基金各依用途定其名稱。
(0370501 全文修正)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發生或尚未發生之金錢或其他財產、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稱普通基金,其供特種用途者,稱特種基金。 左列各種為特種基金: 一、供營業循環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供公債償本付息之用者,為公債基金。 三、凡經用去仍需還原或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非營業循環基金。 四、依法令契約或遺囑之所定,僅以孳息充指定用途者,為留本基金。 五、為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為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六、其他特種基金,各依用途定其名稱。
(0420605 全文修正)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恆久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按年永遠支用。 恆久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恆久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按年永遠支用。 恆久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0871015 全文修正)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立法理由一、將第一項第第三款修正為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存續期間名詞
- 廢止名詞
稱經費者,謂依法律所指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經費按其得支用之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得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按年繼續支用。 三、恒久經費,除依法變更或廢止外,永遠支用。
稱基金者,蓋已定用途而已發生或尚未發生之金錢及其他財產。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稱普通基金,其供特種用途者,稱特種基金。 左列各種為特種基金: 一、供營業循環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供公債還本付息之用者,為公債基金。 三、凡經用去仍須還原或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非營業循環基金。 四、依法令契約或遺囑之所定,僅以孳息充指定用途者,為留本基金。 五、為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為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六、其他特種基金各依用途定其名稱。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發生或尚未發生之金錢或其他財產、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稱普通基金,其供特種用途者,稱特種基金。 左列各種為特種基金: 一、供營業循環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供公債償本付息之用者,為公債基金。 三、凡經用去仍需還原或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非營業循環基金。 四、依法令契約或遺囑之所定,僅以孳息充指定用途者,為留本基金。 五、為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為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六、其他特種基金,各依用途定其名稱。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恆久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按年永遠支用。 恆久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恆久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按年永遠支用。 恆久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一、將第一項第第三款修正為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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