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6 條(歲入與歲出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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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 2.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 3.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6條定義歲入不含舉債與歲計賸餘移用、歲出不含債務償還,歲入歲出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
Q · 政府說「預算收支平衡」,借的錢算不算進去?
不算。借的錢不算歲入,還的本金不算歲出
依預算法第6條,歲入是一會計年度的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歲出是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償還」。所以政府公告的「收支平衡」只是實質性收支的會計平衡,舉債的錢與還本的支出都被排除在歲入歲出表之外,列在「債務舉借與償還」附表。歲入歲出的差短(赤字),依本條第三項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
白話解讀
政府每年公告「預算收支平衡」,你看到頭條鬆了一口氣。但你可能沒發現一個關鍵:借來的錢不算「收入」,還掉的本金不算「支出」。第6條就是定這條規矩的。歲入只算實質性收入(稅收、規費、事業盈餘),歲出只算實質性支出(人事、建設、補助)。政府發行公債借了 3000 億?這不算進歲入。明年要償還 1500 億債務本金?這不算進歲出。所以你看到的「收支平衡」只是「實質收支平衡」,債務本身在帳本的另一個角落自己滾。差額(赤字)用什麼填?第三項說得很白:公債、賒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這三個來源就是台灣中央政府債務從幾兆滾到幾十兆的會計入口。看懂這條,你才看得懂政府預算書的真實樣貌。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6條為政府預算的歲入歲出定義性規範:歲入指一會計年度的一切實質性收入(不含債務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移用),歲出指一切實質性支出(不含債務償還),兩者差短依第三項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構成解讀政府預算書真實財政狀況的會計入口。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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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說「預算收支平衡」到底是什麼意思?是真的不缺錢嗎?
預算法第6條定義的歲入不包含舉債和以前年度賸餘移用,歲出不包含債務償還。所以歲入等於歲出只是實質性收支的會計平衡,不代表政府不缺錢。差短依第三項用公債、賒借、以前年度賸餘撥補。內行人提示:判斷財政是否真健康,要看債務舉借附表的公債發行金額與歲入歲出差短是否一致。
Q2什麼是「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為什麼可以拿來填當年的赤字?
歲計賸餘是過去年度實際歲入大於歲出累積下來的差額,等於政府的存款。本條第三項規定它可撥補當年歲入歲出差短,但本身不算當年歲入以避免重複計算。內行人提示:當政府連續動用歲計賸餘又發行公債,代表賺得不夠用、存款也在燒,是雙重財政警訊。
Q3預算法第6條歲入歲出定義是什麼?
歲入是一年一切實質收入(不含舉債與歲計賸餘移用),歲出是一切實質支出(不含債務償還),差短以公債、賒借或歲計賸餘撥補。
Q4歲入和歲出差在哪?
歲入是流入政府的實質收入,歲出是流出的實質支出;兩者都排除債務相關金流,差短即為赤字。
Q5什麼是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過去年度實際歲入大於歲出累積的差額,等於政府存款,可撥補當年差短但不算當年歲入。
Q6歲入歲出差短是什麼?
歲入不足支應歲出的缺口,即表面赤字,依第三項以公債、賒借或歲計賸餘撥補。
Q7怎麼看懂政府預算書真實財政?
把歲入歲出差短,對照債務舉借附表與債務償還附表,三個數字並列比對才看到全貌。
Q8怎麼算政府當年實際擴大舉債規模?
看債務舉借附表的公債發行加賒借金額,再扣除動用的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對照歲入歲出差短。
Q9怎麼判斷一個政府是真平衡還是會計平衡?
若帳面平衡但每年仍發行大量公債、動用歲計賸餘,就是會計平衡而非真平衡。
Q10怎麼在預算書找到舉債的錢?
不在歲入歲出總表,要翻到「債務舉借」附表;還本則翻「債務償還」附表。
Q11歲入歲出平衡 vs 財政健康差在哪?
平衡只是實質收支會計數字相等,財政健康要看真實舉債與債務累積,兩者可同時不一致。
Q12公債發行 vs 稅收差在哪(在預算上)?
稅收是歲入計入收支表,公債是借款排除在歲入之外、列債務舉借附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是否計入歲入 | 呈現位置 | 是否計入歲出 |
|---|---|---|---|
| 公債發行借入款 | 否(第一項但書排除) | 債務舉借附表 | — |
|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移用 | 否(第一項但書排除) | 歲計賸餘撥補欄 | — |
| 稅收、規費、事業盈餘 | 是(實質性收入) | 歲入歲出總表 | — |
| 債務本金償還 | — | 債務償還附表 | 否(第二項但書排除) |
| 人事、建設、補助支出 | — | 歲入歲出總表 | 是(實質性支出) |
是否計入歲入
- 公債發行借入款
- 否(第一項但書排除)
-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移用
- 否(第一項但書排除)
- 稅收、規費、事業盈餘
- 是(實質性收入)
- 債務本金償還
- —
- 人事、建設、補助支出
- —
呈現位置
- 公債發行借入款
- 債務舉借附表
-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移用
- 歲計賸餘撥補欄
- 稅收、規費、事業盈餘
- 歲入歲出總表
- 債務本金償還
- 債務償還附表
- 人事、建設、補助支出
- 歲入歲出總表
是否計入歲出
- 公債發行借入款
- —
-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移用
- —
- 稅收、規費、事業盈餘
- —
- 債務本金償還
- 否(第二項但書排除)
- 人事、建設、補助支出
- 是(實質性支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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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稱所入者,謂除去轉賬部分之收入及退還金,稱歲入者,謂一會計年度一切所入之總額與應退還之收入及其上年度之結存。
(0260319 全文修正)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恆久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按年永遠支用。 恆久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0370501 全文修正)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恆久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按年永遠支用。 恆久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0420605 全文修正)
稱所入者,謂除去重複收帳部分及退還部分之收入。 稱歲入者,謂一會計年度之一切所入,其上年度之結餘,視為本年度之歲入。
(0601210 全文修正)
稱所入者,謂除去重複收帳部分及退還部分之收入。 稱歲入者,謂一會計年度之一切所入,其以前年度之結餘,視為本年度之歲入。
(0871015 全文修正)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之所入及費用,在政府預算及政府會計上均甚少應用,且收入應除去重複收帳部分及退還部分,費用應除去重複出帳及收回部分,係收支處理問題,在預算內並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以免滋生疑義。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歲入、歲出定義,配合原條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所入及費用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又就經濟學觀點而言,債務收支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與一般實質收支不同,其中發行公債與賒借之收入屬於融資性收入,是一種負債,將來仍須償還,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屬以前年度收入,與政府當年度之其他實質性收入不同;公債與賒借之還本是一種移轉性支出,由公共部門移轉到私人部門,與政府之其他實質性支出有別。且公債與賒借之還本支出如列入總預算,歲出會重複表逹兩次,虛增總預算規模,並扭曲政事別比率,為免造成誤解,並符合國際財政分析慣例,爰將債務之舉借與償還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自歲入與歲出中移出。 四、第三項新增。係因應債務之舉借與償還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自歲入、歲出中移出後,總預算若未能平衡,其差短,應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爰增列本項規定,以利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稱所入者,謂除去轉賬部分之收入及退還金,稱歲入者,謂一會計年度一切所入之總額與應退還之收入及其上年度之結存。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恆久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按年永遠支用。 恆久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恆久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按年永遠支用。 恆久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稱所入者,謂除去重複收帳部分及退還部分之收入。 稱歲入者,謂一會計年度之一切所入,其上年度之結餘,視為本年度之歲入。
稱所入者,謂除去重複收帳部分及退還部分之收入。 稱歲入者,謂一會計年度之一切所入,其以前年度之結餘,視為本年度之歲入。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之所入及費用,在政府預算及政府會計上均甚少應用,且收入應除去重複收帳部分及退還部分,費用應除去重複出帳及收回部分,係收支處理問題,在預算內並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以免滋生疑義。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歲入、歲出定義,配合原條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所入及費用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又就經濟學觀點而言,債務收支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與一般實質收支不同,其中發行公債與賒借之收入屬於融資性收入,是一種負債,將來仍須償還,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屬以前年度收入,與政府當年度之其他實質性收入不同;公債與賒借之還本是一種移轉性支出,由公共部門移轉到私人部門,與政府之其他實質性支出有別。且公債與賒借之還本支出如列入總預算,歲出會重複表逹兩次,虛增總預算規模,並扭曲政事別比率,為免造成誤解,並符合國際財政分析慣例,爰將債務之舉借與償還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自歲入與歲出中移出。 四、第三項新增。係因應債務之舉借與償還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自歲入、歲出中移出後,總預算若未能平衡,其差短,應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爰增列本項規定,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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