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函詢立法委員李貴敏國會辦公室函請確認立法委員提案增列債務還本是否違反憲法第 70 條規定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立法委員李貴敏國會辦公室函請確認立法委員提案增列債務還本是否違反憲法第 70 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2 年 1 月 18 日台財庫字第 11203611600 號書函。 二、按憲法第 70 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受此一規定之限制,故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又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案時,雖不變動總預算金額,僅對各機關原編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作移動增減,然就被移動而增加或追加之原預算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其情形與不增加總預算金額,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實質上亦無不同,既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尚非憲法之所許(司法院釋字第 264號及第 391 號解釋參照)。有關貴部所詢之「債務還本收入」,是否涉及原編預算項目之增加或追加?涉及會計處理問題。另有關「債務之償還」是否屬於預算案之「支出」?亦涉及預算法第 6 條第 2項規定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之解釋適用,均建請洽詢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意見。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