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148940 號
要旨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所稱「管理」應係指安置基金本身之管理,似不包括安置基金投資事業之管理,又「其他有關支出」係為避免列舉規定有掛一漏萬之虞而設之概括條款,適用仍應回歸旨立法意旨,限於與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及安置基金直接相關之其他支出
主旨
有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請鈞院同意該會安置基金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第 4 款或第 5款規定,發給○○公司員工補償金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鈞院 101 年 7 月 24 日院臺榮議字第 1010046786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及同年 8 月 21 日院臺榮字第 1010141531 號催辦案件通知單。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有關本件○○公司員工補償金擬依旨揭辦法第 5 條第 4 款或第5 款規定核發乙節,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稱安置基金),其設立目的係為「籌措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長期所需資金」,性質為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簡退輔會)為主管機關,並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宜(旨揭辦法第 1 條至第 3 條參照)。旨揭辦法第 5 條規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投資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有關之事業所需資金。二、貸款與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及就業農場榮民因農墾必須之資金。三、各項安置就業計畫有關經費。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出。」就第 4 款「管理及總務支出」而言,所謂「管理」應係指安置基金本身之管理(例如設置管理委員會(旨揭辦法第 3 條)因此衍生之人事費用等),似不包括安置基金投資事業之管理;就第 5款「其他有關支出」而言,係為避免列舉規定有掛一漏萬之虞而設之概括條款,其適用仍應回歸旨揭辦法第 1 條及第 5 條之立法意旨,而限於與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及安置基金直接相關之其他支出。查來函所附退輔會 101 年 7 月 19 日函所提「協助○○公司處理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可行性分析」(下稱可行性分析)四、(二)、5 略以:「本會投資事業,經營面臨破產之重大情事,本來就是投資事業管理之範疇,更何況員工為維護其權益的陳抗行為,將造成社會亂象與損及本會及政府形象,更應歸類於『管理面』,故為協助○○公司處理員工權益,應有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 條第 4 款『管理及總務支出』之適用。…依第 5 款『其他有關支出』支應之適用性,亦應肯定。」有無不當擴大適用旨揭辦法第 5 條第 4 款、第 5 款規定,非無疑義,洵值再酌。從而,有關退輔會上開函說明四所述「相關核發作業規定,由本會另行訂定」乙節,如本件補償金之核發未合於旨揭辦法第 5 條所定用途者,該會自不得以另行訂定核發作業規定之方式,變更安置基金之用途。況鈞院 101 年 6 月 20 日召開「研商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面臨營運及財務困難事宜會議」,所附會議資料「退輔會安置基金轉投資之○○公司面臨營運及財務困難請求協助案研析說明」六(二)3 亦認為安置基金貸款予該公司,與預算法專款專用及基金設置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並不相符等情,亦請退輔會一併審酌,以免論點矛盾。
(二)可行性分析四(二)2 及(三)2 略以:「…動用安置基金協助○○公司處理員工權益問題,應以照顧榮民(眷)及考量;…投入安置基金解決社會問題,與照顧榮民(眷)之趣旨並行不悖…」。惟○○公司員工是否均具有榮民(眷)身分?倘否,則○○公司員工權益問題之處理,與照顧榮民(眷)之趣旨有何關聯性?宜予釐清。
(三)退輔會上開函說明四略以:「該項補償金(或救濟金)並非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替代,為避免員工對○○公司仍存續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請求權,享有雙重利得,於核發時要求員工切結放棄,以利執行,至相關核發作業規定,由本會另行訂定。」惟上開補償金或救濟金之性質為何?又退輔會認上開補償金或救濟金非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替代,則要求員工拋棄對○○公司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權,是否符合勞工退休、資遣等相關法令規定,宜併予釐清究明。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