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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154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勞工退休基金之資訊得公開之範圍

主旨

奉 交下有關 鈞院勞工委員會所報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及勞工保險基金之資訊揭露範圍,囑提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依 鈞院秘書處 95 年 4 月 14 日院臺勞議字第 095015729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其所謂「特種基金」係指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2 款所定之特種基金(本法第 4 條立法理由參照)。是以,如勞工退休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之相關操作資訊為中央機關或特種基金管理機構等政府機關所作成或持有者,即屬本法第 3條所稱之「政府資訊」,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訂有 9 款政府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本案勞工退休基金或勞工保險基金之資訊公開範圍是否符合所列 9 款情形而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核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基金資訊作成或取得機關本於權責依個案審認。惟該政府資訊如屬已歸檔之檔案時,依本法第 2 條規定,自有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之適用。

四、末按 鈞院勞工委員會如認基金性質特殊,適用前開本法第 18 條規定尚有不足者,建請於相關法規中明定,以杜爭議,並利基金之運作。

正本

行政院秘書處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154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發布,要旨:勞工退休基金之資訊得公開之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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