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3 條(各機關與機關單位之意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 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 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預算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