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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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
- 2.前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 3.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 4.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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