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經濟部(91)經工字第 09104608940 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環署廢字第 091002287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新名稱: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