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 1 次修法(0.11.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6009008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第 2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1 款、第 8 條、第10 條、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總說明(106.11.16 訂定)》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期限辦理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為確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一致性及完整性,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新增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審查作業、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期能促使整體事業廢棄物管制基線資料更趨於完備。爰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全文共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審核機關定義。(第二條) 三、指定公告事業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時機。(第三條) 四、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應載明事項。(第四條) 五、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新設、新提或重提之相關規定及應檢具之文件。(第五條) 六、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之時機。(第六條) 七、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申請之時機。(第七條) 八、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申請之相關規定及應檢具文件。(第八條) 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期限及展延申請之規定。(第九條) 十、事業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展延申請之相關規定及應檢具文件。(第十條)十一、審核機關受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新設、新提、重提、變更及異動之審查期限、補正、駁回之規定。(第十一條)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受理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申請、變更、異動及展延時,應將審查結果副知指定公告事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十二條) 十三、事業應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貯存及清理事業廢棄物。(第十三條)十四、事業製程產出物之審查認定原則。(第十四條) 十五、事業於遷廠、停(歇)業或宣告破產時,應於清理廠內事業廢棄物後申請解除列管。(第十五條) 十六、撤銷或廢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規定,及指定公告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撤銷或廢止後之遵循事項經前述程序後之應辦事項規範。(第十六條) 十七、本辦法所訂相關文件為外文時之相關認證程序說明。(第十七條) 十八、針對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期限之指定公告事業,明定過渡條款。(第十八條) 十九、施行日期。(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