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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 2 次修法(113.04.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八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 11361069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11、12、19 條條文;增定第 1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4.18 修正)》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為提升審核機關審查效率及審查程序完整性,並明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原則,以達行政審查之一致,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升審查效率,明確審核機關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事項,且不得增加法規未明定義務;另審查意見應以一次性提供為原則,且不得逾事業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事項及不宜有前次通知限期補正未列明之審查意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新增事業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新設、新提、重提、變更、異動或展延申請前時,須先繪製污染流向示意圖。另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應同時提出。(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三、規定審核機關發現審核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九條)